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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8号,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

    日期:2012.12.1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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